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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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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依法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电力生产及建筑施工的企业。其他类型企业(不含煤炭生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六)安全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第五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l%提取;

  (三)冶金、电力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5%提取: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5%提取。


  第六条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更改。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投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并报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从下年度开始按新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中、省直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税、地税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市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税、地税部门备案。